证监会1月14日就《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向市场征求意见,旨在完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暂行规定》明确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定义和评估方法,有效识别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强化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附加监管要求,以及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机制。
货币基金投资者超5亿,强化投资的安全性
近年来,我国公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整体规模超过25万亿元,投资者数量突破5亿。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类的普惠金融产品,具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成本低等特点,已成为公募基金的重要品种,积极服务广大投资者财富管理。
鉴于个别货币市场基金规模较大或投资者数量较多,为进一步提升基金管理人抗风险能力,增强产品韧性,确保投资者投资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证监会研究起草了《暂行规定》,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提出更为严格审慎的监管要求,一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定义和评估,有效识别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二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附加监管要求,增强抗风险能力;三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机制。
符合这些条件的属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
《暂行规定》共五章二十条,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定义。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是指因基金资产规模较大或投资者人数较多、与其他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关联性较强,如发生重大风险,可能对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货币市场基金。
在评估范围上,一是明确单一基金满足净资产规模大于2000亿元、或投资者数量大于5000万个等条件的,应纳入参评范围,其中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不同货币市场基金应予合并计算。
证监会将对基金管理人上报的货币市场基金予以评估,评估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资产净值。包括基金资产净值规模近期变化趋势及潜在上涨幅度等;关联度。包括基金杠杆比例和杠杆规模,同业业务投资余额等;可替代性。包括基金持有证券占对应市场规模的比例,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持有份额占比等;复杂性。包括基金组合资产变现期限与投资者赎回期限的比值,流动性受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组合资产潜在估值损失等。
对于规模和投资者数量已连续3个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产品,证监会可将其移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名单。
基金经理薪酬奖励不得与规模挂钩
《暂行规定》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附加监管要求。从经营投资理念、风险管理、人员及系统配置、投资比例、交易行为、规模控制、申赎管理、销售行为、风险准备金计提等方面,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机构提出相较常规基金更为严格审慎的要求。
《暂行规定》明确,基金管理人应当全面审慎评估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对投资者、金融市场的影响,遵循长期稳健的经营和投资理念,确保自身投资研究、人员配备、系统运营、客户服务、风险管理与危机应对等方面的能力水平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规模相匹配,不得盲目扩张基金规模。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的考核评价、薪酬奖励等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基金规模相挂钩。基金托管人应切实履行受托职责,审慎从严监督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针对性建立健全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设置更为严格审慎的风险控制要求,加大压力测试频次。基金管理人应当完善投资管理机制,全面加强内部信用评级管理,投资标的和相关决策应当有及时、充分的研究支持。基金管理人应当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配置专门的投资、研究、交易、风控、合规、运营、稽核等岗位人员,相关岗位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岗位从业经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少于2人。
在投资指标方面,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指标应当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的内部信用评级,以及债券逆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的内部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以私募资管产品为交易对手的债券逆回购交易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相关质押券内部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且计入本条5%规定的比例;其中,同一交易对手的债券逆回购交易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低于20%;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有存款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10%。
其中,满足特别投资指标的,即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5000亿元的,还应当在3个月内符合两方面要求,一是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二是正常市场条件下不得开展债券正回购交易。
在交易行为方面,《暂行条例》明确,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交易行为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对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不得滥用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市场地位和议价能力,不得打压交易对手或融资主体,不得以掠夺性、歧视性定价排挤竞争对手。
强化重要货基的流动性管理
《暂行条例》明确,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管理,优化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加强基金规模管控。
一是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避免出现接受单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持有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的情况;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相关投资者就其赎回行为提前做出约束性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单日净赎回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等措施;
二是及时主动了解并分析投资者潜在赎回需求,测算资产变现对产品运作和市场秩序的影响,提前调整流动性资产以平稳应对投资者赎回;
三是依法依规审慎确认巨额赎回申请,并在发生巨额赎回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是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必要时可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赎回申请规模确定接受申购申请规模、暂停基金申购等规模管控措施。
在宣传方面,证监会要求,当向投资者全面、清晰地揭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风险,不得片面宣传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市场占有率、基金经理、历史业绩和申赎便捷性等,不得对其他基金实施歧视性销售安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每月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比例分别不得低于40%、20%。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风险准备金机制,每月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全部销售收入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得低于20%。
另外,《暂行条例》还明确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机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共同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应对预案,提前对风险处置事项做出安排。规定重大风险情形下的风险处置小组机制,以及基金管理人等市场主体风险处置责任及要求。规定不同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风险准备金、主要股东等处置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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