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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外汇局:支持和统一规范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日期:2022-02-08     浏览:28    评论:0    
核心提示: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有关部门负责人1月29日就《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人民银行、外汇局将按照《通知》规定,引导境内银行稳妥有序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提升跨境业务风险防范水平,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通知》正式实施之日起有3个月过渡期,境内银行应在过渡期内完成备案工作,按《通知》要求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有关部门负责人1月29日就《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人民银行、外汇局将按照《通知》规定,引导境内银行稳妥有序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提升跨境业务风险防范水平,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通知》正式实施之日起有3个月过渡期,境内银行应在过渡期内完成备案工作,按《通知》要求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上述负责人表示,现行人民币境外贷款政策出台时间较早且限于“走出去”项目,外币境外贷款政策仅有原则规定,难以满足当前及未来业务发展和监管需要。为更好发挥跨境金融业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思路,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起草了《通知》,旨在支持和统一规范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同时以风险防范为导向将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四方面。具体看,这位负责人介绍,一是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的银行境外贷款政策框架。《通知》统一了银行境外人民币和外汇贷款业务办理规定,进一步便利了银行有序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二是拓展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通知》将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由原来的“走出去”项目拓展至所有境外非金融企业,同时便利银行以人民币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三是将银行境外贷款相关的跨境资金流动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通知》结合各行一级资本净额及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将贷款余额上限设置为“一级资本净额*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人民银行、外汇局可根据宏观经济形势适时调整相关参数,以实现对跨境资金流动的逆周期管理。目前境外贷款余额上限设置充分考虑到了各行存量业务规模,并为银行开展业务预留了充足空间。

  四是明确银行展业要求,做好风险防范。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应充分了解国际化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文章链接:http://phlx.cn/news/show-1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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