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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日期:2024-12-26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浏览:2    评论:0    
核心提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制定背景是什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对监事会、职工董事设置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做好监管制度衔接,为金融机构在完善治理架构、开展章程修改等工作提供具体遵循,金融监管总局研究梳理有关制度文件,起草形成《通知》。


二、《通知》对监事会设置的要求是什么?


《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下同)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上述修改与公司法保持一致,金融机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继续保留监事会履行职责或者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总体看,上述修改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三、《通知》对职工董事设置的要求是什么?


《通知》要求,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金融机构,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监事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通知》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以避免利益冲突。考虑到设置职工董事需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并履行企业民主管理有关程序,金融监管总局将结合实际情况,指导各类机构稳妥有序做好章程修改、人员选任等相关工作。


四、对于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的机构,原外部监事能否转任独立董事?


《通知》执行过程中,金融机构取消监事会后,原外部监事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的,可按照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转任独立董事。但原任职外部监事和转任独立董事的累计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年。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链接:http://phlx.cn/news/show-41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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